史慧娟律師
語音內容: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,是否被判刑、如何判刑還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、審理后才能決定。從司法實踐來看,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,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。只要符合條件的,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審:(一)可能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。(二)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。(三)患有嚴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,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。(四)羈押期限屆滿,案件尚未辦結,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。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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