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。關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權,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。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權利,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。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、時間由當事人協議;協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。《婚姻法解釋(一)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,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予受理。因此,您有權利探望自己的子女,并有權就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,不能因為雙方未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探望權就剝奪您探望子女的權利。對于探望子女的時間、地點、方式等可以和撫養孩子的一方進行協商,協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。同時,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協助未撫養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義務,如果阻礙和拒絕履行該法定義務的,未撫養孩子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《婚姻法》第48條規定:“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、贍養費、財產分割、遺產繼承、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。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。”但是須注意的是,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,而不是子女。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,如果執行不當,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。此外,如果子女已滿10歲,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,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,如果子女不同意的,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。
2019-05-24 13:18:59